歐盟向垃圾焚燒產業(yè)補貼亂象宣戰(zhàn) 成員國逐步停止向焚燒廠發(fā)放補貼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與6月14日通過了一系列與廢物焚燒相關的法律條款,將會進一步增強《可再生能源指令》的循環(huán)經濟特征。
經過修訂的條款將提升循環(huán)經濟理念在政策執(zhí)行過程中的優(yōu)先級,因此會大幅消減對環(huán)境有害行為發(fā)放的補貼。
根據(jù)歐盟最新的政策,如果成員國無法滿足《廢物框架指令》中對分類投放和收運的要求,就不應當繼續(xù)向垃圾焚燒提供可再生能源補貼。
修訂后的條款對成員國的具體要求為:
1. 成員國應當保證其國家層面的可再生能源政策,包括相關的輔助性措施,在制定時要遵循廢物管理優(yōu)先級金字塔,在采用包括焚燒在內的處置手段前,優(yōu)先考慮再利用及循環(huán)利用措施;
2. 成員國應當遵守《廢物框架指令》中對分類投放和收運的要求;
3. 如果不能滿足《框架指令》中的要求,就不應當將垃圾焚燒作為可再生能源,繼續(xù)提供補貼。
采取上述措施,意味著歐盟正越來越關注通過運用金字塔中的上級措施(避免產生、再利用、再制造、維修、循環(huán)利用),來減少“黑色”投放容器的投放量。換言之,更多的補貼將會以上級措施為對象,而不是以位于下級的處置措施作為目標。
雖然歐盟做出了如上改進,但環(huán)保組織零廢歐洲仍然認為修訂的條款存在問題:雖然一些資源是不可再生的,但用此類資源制造的產品(比如塑料制品)在變成廢物后,用其生產的運輸用燃料仍然被條款分類為可再生能源。根據(jù)條款的規(guī)定,成員國可以通過要求運輸用燃料供應商在出售的燃料中加入一定比例用廢塑料生產的燃料,只要比例達到了要求的最低限度,就可以成為成員國完成交通運輸減排目標的證據(jù)。
該組織指出,這樣的要求與《歐盟塑料策略》和《循環(huán)經濟一攬子計劃》中列出的政策目標相悖,會令歐洲所有以減少塑料污染為目的而做出的努力前功盡棄,讓所有利益相關方失去對塑料進行循環(huán)利用的動力。如果塑料可以轉變成燃料,任何對目前仍存在循環(huán)利用困難的塑料種類進行工藝調整,提升回收利用性能的動機,就都會被扼殺。
補充閱讀:反常補貼之禍——歐盟垃圾焚燒補貼見不得人的一面
在西班牙城市畢爾巴鄂,對垃圾焚燒提供補貼已經成為了一場鬧?。荷习偃f歐元的公共資金被作為可再生能源的補貼,劃撥給了焚燒廠,但焚燒廠卻在處置過程中,將大量可回收廢物與有機及剩余廢物一起焚燒。
這絕非個例:由于用于判斷可再生能源的計算方法既不具透明度,也十分武斷,加之某些焚燒技術已經十分落后,并且沒有恰當?shù)囊?guī)范框架進行管理,導致本來作為可再生能源補貼發(fā)放的資金,最后卻進入了會對環(huán)境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企業(yè)手中,令其獲得大量的不當利潤。

責任編輯:電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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